本文摘要:简介:本案中,三位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诉讼只是确认了各自对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但在裁决生效后,三位继承人没能依法到不动产注册部门办理所有权更改注册,房屋A依然注册在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根据涉及法律规定,三位继承人皆不得催促法院拆分房屋。
简介:本案中,三位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诉讼只是确认了各自对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但在裁决生效后,三位继承人没能依法到不动产注册部门办理所有权更改注册,房屋A依然注册在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根据涉及法律规定,三位继承人皆不得催促法院拆分房屋。故应裁决上诉滕甲某的控告。被继承人滕某生前名下注册有一套房屋A,并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滕甲某、滕乙某、滕丙某。
2018年初,滕甲某以遗嘱继承为由将滕乙某、滕丙某控告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裁决,确认滕甲某、滕乙某、滕丙某对被继承人滕某所有的房屋A分别享有50%、30%、20%的所有权。裁决生效后,因家庭对立三继承人没能至不动产注册部门将房屋A更改注册到三人名下。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滕甲某以拆分共计物为由又将滕乙某、滕丙某控告至法院。【法院裁决】 本案中,三位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诉讼只是确认了各自对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但在裁决生效后,三位继承人没能依法到不动产注册部门办理所有权更改注册,房屋A依然注册在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根据涉及法律规定,三位继承人皆不得催促法院拆分房屋。
故应裁决上诉滕甲某的控告。【案件分析】 首先,根据生效裁决,三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滕某名下房屋A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获得确认,该物权变动归属于非基于法律不道德而再次发生的,须展开注册即再次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为了确保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性,物权法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因承继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应该至不动产注册部门办理不动产更改注册,予以注册,不再次发生物权效力。
”滕甲某拒绝对房屋A展开拆分,实际是三位继承人之间互相移往或对外移往其对共计物的理应部分,性质上为处分不道德,依据“非经注册不得处分”的上述规定,三位继承人皆不得拆分按份共计的房屋A。其次,三位继承人承继房屋A后,如依法至不动产注册部门办理所有权更改注册,则应该依法交纳适当的税费。
而在房屋A注册为三位继承人按份共计后,如经共计物拆分纠纷后,又将房屋A在三位继承人之间互相移往或对外移往,则依然必须依法交纳适当的税费。本案中,滕甲某在对共计房屋A的所有权份额确认后,予以依法展开注册径行拒绝对共计房屋A展开拆分,不论使用协议拆分、竞价拆分或折价拆分,如法院裁决将共计房屋A必要由被继承人滕某移往注册到其他继承人名下或移往注册给其他人,都会再次发生偷逃国家税费的情况。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上述情况,告诉其再行办理产权更改注册。如滕甲某坚决拒绝拆分共计物,则应该依法上诉其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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